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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已经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3:54:4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2023〕25号

  当事人: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46664188W

  住所:红桥区光荣道187号、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辰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发

  2023年4月11日,本局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津红市监案移〔2023〕15号)及附件材料。函称2023年4月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展示公司实力,在官方网站(http://www.hqrb.com/class10)中展示已经失效专利证书(专利号2015206372760),经核查,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在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87号经营,登记住所多址信息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辰星路28号,故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本局处理。

  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前往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辰星路28号进行核查,经核查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该地点经营,网址http://www.hqrb.com/class10的网页为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在该网页中展示了专利证书(专利号2015206372760、2011203393201、2013200709894、2015204621519、201420801125X、201420801799X),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上述专利均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本局2023年4月19日予以立案。

  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艳丽进行询问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天津市红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刘恩发。2009年,当事人从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87号搬迁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辰星路28号,刘恩发又注册成立了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领导和员工是同一班底。

  当事人于2009年12月07日注册域名hqrb.com,并在2015年10月23日以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委托北京东方网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主域名hqrb.com制作网站框架和主页,网站宣传内容和图片是由当事人自己添加,北京东方网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网站的维护,图片和宣传内容的更新、更改也由当事人制作。当事人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015年当事人官方网站制作时,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2237836号,实用新型名称:平移滑道式安全保温门,专利号:ZL 2011 2 0339320.1)、(证书号 第3093053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平移滑道式冷库门用托架,专利号:ZL 2013 2 0070989.4)、(证书号第4302223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新型保温冷库板,专利号:ZL 2014 2 0801125.X)、(证书号第4301650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新型冷库门用L型主滑轨道,专利号:ZL 2014 2 0801799.X)证书照片制作上传到了官方网站上。2016年又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760570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冷库门启门器,专利号:ZL 2015 2 0462151.9)和(证书号 第4874961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新型高度保温冷库门,专利号:ZL 2015 2 0637276.0)证书照片制作上传到了官方网站上。

  上述专利的专利权利人虽均为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提供了与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当事人可以无偿使用。

  因上述专利技术落后,无续费价值,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再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缴纳年费,(证书号第2237836号,实用新型名称:平移滑道式安全保温门,专利号:ZL 2011 2 0339320.1)已于2017年11月03日终止失效、(证书号 第3093053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平移滑道式冷库门用托架,专利号:ZL 2013 2 0070989.4)已于2017年03月19日终止失效、(证书号第4302223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新型保温冷库板,专利号:ZL 2014 2 0801125.X)已于2018年02月02日终止失效、(证书号第4301650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新型冷库门用L型主滑轨道,专利号:ZL 2014 2 0801799.X)已于2018年02月02日终止失效、(证书号第4760570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冷库门启门器,专利号:ZL 2015 2 0462151.9)已于2022年06月14日终止失效、(证书号 第4874961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新型高度保温冷库门,专利号:ZL 2015 2 0637276.0)已于2022年08月09日终止失效。

  当事人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展示在官方网站上,意在宣传其生产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是一种广告行为。在上述实用新型实用专利失效后继续展示,满足使用已经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了官方网站上无效的专利证书图片,并提交了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因无法统计当事人官方网站内展示的已经无效的专利对相关产品销售情况的影响,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恩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艳丽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官方网站截图,证明当事人官方网站上展示专利证书的情况;

  3、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当事人与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情况说明》,证明两公司的关系以及涉案专利的申请、使用情况;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艳丽的询问笔录、天津市君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网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钦签订的《建站套餐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扩容服务单》,证明当事人官方网站的建设情况以及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5、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涉案专利的申请信息和公布公告,证明涉案专利已失效;

  6、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删除涉案失效专利后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7、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津红市监案移〔2023〕15号)及附件材料。

  2023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展示已经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专利证书及与第三方签订的网站建设相关合同,主动说明相关情况且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官方网站删除失效专利展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7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7/t20230717_6354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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