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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404号-天津市北辰区隆顺航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3:28:24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0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隆顺航便利超市(吕风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CQKE1C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欣里底商1号楼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风勤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6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天津市北辰区隆顺航便利超市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香辣派对小面筋,能提供照片、支付截图、购买过期食品的全程录像视频。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欣里底商1号楼101-105室的吕风勤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隆顺航便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袋小面筋(袋装,净含量2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21104,保质期150天,标价0.5元/袋)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3〕5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4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延强〔2023〕5号),并告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6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天津市世纪沁园春食品经营部购进小面筋(净含量2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21104,保质期150天)30袋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5月5日,当事人向举报人售出上述批次小面筋2袋,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上述批次小面筋1袋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举报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外,其余上述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查实违法所得0.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吕风勤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经营者吕风勤对店长陈健的授权委托书、陈健的身份证复印件、对陈健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0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面筋1袋;2.没收违法所得0.32元;3.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17_6354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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