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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家装 杜绝隐患” 家庭装饰装修专项监督公益行动(二) 反对“野蛮装修” 提振消费信心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3-07-23 01:52:17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广大消费者、各装饰装修行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振消费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六安市消保委联合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倡议如下:

  一、安全第一,装修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不得在没有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情况下,自行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不拆除承重梁、柱、板、墙,或超出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地面荷载;不在承重墙、梁、柱上开凿门窗、开凿壁柜,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不拆除连接阳台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墙体;不把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洗浴室、厨房,或把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不采取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做法。

  二、严守红线,装修不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

  不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前室 (合用前室)、楼梯间内的消火栓、喷淋、加压送风口、排烟窗口、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感烟 (温)探测器及线路等 )、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于设置了室内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不擅自拆改住宅室内的消防管道、喷淋头、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防火门、防火窗等;装饰装修活动不占用或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等。

  三、规范施工,确保装修人员安全。

  装修企业或施工人员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和执业资格,施工前配合装修业主到物业办理装修备案登记,施工中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严禁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楼道或者其他非指定区域。有条件的装修企业,可以为施工人员购买“安全责任险”。

  四、科学设计,持续提升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进一步提升工程设计方案,在装修改扩建建筑结构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梁、墙、板等结构处孔洞预留及补强措施,杜绝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在后期装饰装修设计时,要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合理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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