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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66号-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7-30 14:08:07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71JKM8U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0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娜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转来的案件线索移转通知函,随通知所附检验报告(No.4400230101000671)显示,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186Z、生产日期为2023-03-12)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样本的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库房内有12辆召回的该型号非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调查案件调查终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186Z、生产日期为2023-03-12)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样本的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440023010100067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动自行车7辆,本案货值金额3493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No.4400230101000671);3.产品生产执行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文本的首页、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前言、标准关键项目指标要求打印件;4.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3010100067C、生产记录、入库单、出库单、成本核算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6.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6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其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86元;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共计721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27_6363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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