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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69号-杨英姿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装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7-30 13:35:3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69号

  当事人:姓名:杨英姿

  性别:女;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3年12月3日

  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砂石镇柳东村石子组1号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月27日,我局青光市场监管所收到举报材料,称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文明路2号(津霸公路支线南)的天津市北辰区衣世界服装经营部消费5347元购买的63件服装均无厂名无厂址、无厂家任何信息,也无合格证。要求我局依法调查处理。经局领导批准,此案由执法支队调查处理。我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举报属实,当事人所销售的服装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天津市北辰区衣世界服装经营部(杨英姿)于2022年5月17日从“兴达服饰”购入“兴达速干短袖”5件(小票显示的是“MD5661”);2023年3月14日从“宝佳斯服饰”购进“宝佳斯外套”4件(小票显示是“23-17薄款”);2023年4月26日从段胜虎处购进“段伟女裤”5件(小票显示是“欣梦雅迪”),另外购进的其他部分服装因没有进货票据无法说明来源和数量。所购进的上述服装均未标注厂名厂址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置于店内销售。至案发时库存9件,因无销售记录,除有证据证明销售63件外,其他销售数量无法查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装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店的经营者杨英姿是购进上述服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北辰区衣世界服装经营部(杨英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英姿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经营者杨英姿的询问笔录、购进票据复印件;4.举报人张伟提供的相关材料;5.杨英姿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杨英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69号),杨英姿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天津市北辰区衣世界服装经营部(杨英姿)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的规定。鉴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英姿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下架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英姿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杨英姿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27_6363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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