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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06号-马旭兵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14:47:36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06号
当事人:马旭兵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通过美团在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购买了一款篮子里装小狗的三无玩具。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于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店内货架查到该“提篮会叫小狗儿童玩具”一个,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任何标签。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报请审批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日,马旭兵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说明其为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宋超超)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玩具产品情况进行检查,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改正。
2023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于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店内货架查到该“提篮会叫小狗儿童玩具”一个,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任何标签。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宋超超)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马旭兵为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宋超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宋超超的身份证复印件、马旭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旭兵为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马旭兵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情况;
3.对马旭兵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作为天津市北辰区小马五金土产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事实;
4.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06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营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后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01_6367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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