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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39号-天津市北辰区菜友小吃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13:38:0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菜友小吃店(邢维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25ME2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顺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维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9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顺市场1号邢维玲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菜友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美团和饿了么分别开设网店“壹桶干拌冒菜(商业大学店)”,销售有“健康减脂【海带结】”。在店内操作台底部发现投诉人提供的“好评返红包”卡片50张,印制有“晒三张图片领红包、刮奖区、全五星10字以上美评+晒图3张、截图发给微信客服领取刮奖红包”等内容。在冰柜内发现待用的海带结,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健康减脂”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对用户评价、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壹桶干拌冒菜(商业大学店)”,在饿了么平台开设网店“壹桶干拌冒菜(商业大学店)”。当事人定制了“好评领红包”宣传卡片200张,宣传卡片上印有“晒三张图片领红包、刮奖区(随机0.88元、1.88元)、全五星10字以上美评+晒图3张、截图发给微信客服领取刮奖红包”等内容。自2023年4月3日起,为增加用户好评,提升外卖排名,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将上述卡片随外卖放进包装袋,部分顾客收到外卖后会按照卡片上的提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五星带图好评,然后扫描卡片上的二维码添加店铺微信(微信昵称:壹桶干拌冒菜),将好评截图发送至店铺微信,当事人收到五星带图好评截图后发送刮奖区刮开的红包给顾客。截至2023年6月9日,当事人美团店铺有评价754个,其中好评718个,饿了么店铺的评价235个,其中好评226个。当事人共印制宣传卡片200张,使用150张,剩余50张已经自行销毁,发送微信红包56个,共计90.28元。上述行为满足对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有“健康减脂【海带结】”食品,其为普通的海带结,不能提供“健康减脂”的相关依据。上述行为满足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邢维玲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对邢维玲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01_636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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