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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21号-天津市铭仁铭军烟酒商行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14:35:14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21号

  当事人:天津市铭仁铭军烟酒商行(王云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UMFU6U

  住所(住址):北辰区刘家房子荣国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云军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函,天津市铭仁铭军烟酒商行售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水,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辰区刘家房子荣国路125号的王云军经营的天津市铭仁铭军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展柜内摆放有待售的1盒BLENDED SCOTCH WHISKY(盒装,70cl,40%vol,标价250元)、2盒XO(盒装,70cl,40%vol,标价550元)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3〕6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6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延强〔2023〕6号),并告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2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18年,当事人购进BLENDED SCOTCH WHISKY(调和苏格兰威士忌酒,预包装食品,盒装,每盒一瓶,70cl,40%vol, 没有保质期,原产国苏格兰)和XO(白兰地酒,预包装食品,盒装,每盒一瓶,70cl,40%vol, 没有保质期,原产国法国)置于店内销售,因上述食品没有保质期,截至案发,购进时间已经超过二年,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无法查实,上述食品均无中文标签。2023年6月2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售出1盒BLENDED SCOTCH WHISKY和1盒XO。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展柜上摆放有待售1盒BLENDED SCOTCH WHISKY和2盒XO。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上述食品以外,其余食品销售数量无法查实,本案货值金额为21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云军的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王云军的询问笔录、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打印件;4.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没有中文标签的BLENDED SCOTCH WHISKY1盒、XO 2盒;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01_6367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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