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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86号-天津市北辰区三一九烟酒商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20:09:5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8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天津市北辰区三一九烟酒商行(白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5G0H3E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道佳庆道佳庆里8号楼底商

  经 营 者:白静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天津市北辰区三一九烟酒商行销售检查,当事人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店内将预包装的“大红袍”茶叶拆分成小包装售卖。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7月14日,负责人白静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7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5月15日,当事人从泉州半浓茶业有限公司购进500“大红袍”茶叶与店内销售。当事人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内将茶叶拆成散装销售,茶叶进货单元为袋装(500g/袋),进货价为2000元,其中共含100小包,小包装每袋5g,平均每小袋进货价为20元/袋,售价25元/袋,累计销售过9袋。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

  本案货值金额共225元,查实违法所得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白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证明进货来源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4.当事人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5.对负责人白静的询问笔录,证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情节;

  6.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86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495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18_6380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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