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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85号-天津市红桥区杨洪丽包子铺未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0:41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天津市红桥区杨洪丽包子铺(杨洪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6MA06R2XJ05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道佳园南里中心路13号

  经 营 者:杨洪丽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现场环境脏乱,操作人员未佩戴发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报请审批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该店现场环境仍脏乱,操作人员仍未佩戴发帽,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改正。

  2023年7月14日,负责人杨洪丽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改正。

  2023年7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店进行检查,店内面积约40平米,该店现场环境脏乱,操作人员未佩戴发帽。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该店现场环境仍脏乱,操作人员仍未佩戴发帽,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负责人杨洪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

  3.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对负责人杨洪丽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

  5.第三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8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85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遵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

  因当事人后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18_6380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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