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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消保委依法支持一起消费者诉讼

发布时间:2023-08-27 16:15:13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消费者张某与某木制品经营部签订全屋木制品销售定制合同,合同约定木柜使用的全部是某进口高端品牌铰链,定制货款总价为33万,已付款27万,剩余6万尾款安装结束付清。木柜安装交付后,张某在后续使用中发现商家存在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铰链品牌等问题,与商家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无果后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

  市消保委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但双方就赔偿和尾款支付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后依法作出终止调解。2023年3月,某木制品经营部向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家装尾款6万元;审理中,张某对某木制品经营部提起反诉,要求某木制品经营部承担欺诈消费者的加倍赔偿责任。市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支持张某的反诉,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调查、调解情况,并就该案的审理提出消保委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反诉被告)某木制品经营部擅自使用非约定品牌铰链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目前,该案已经判决并完全履行。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木制品经营部货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7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止;二、原告(反诉被告)某木制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某38250元(原约定安装的品牌铰链单价34元/个,共计375个,货款合计34*375=12750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计12750元*3倍=38250元)。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反诉被告)某木制品经营部在消费者不知情情况下,以其他品牌铰链冒充合同约定的某进口高端品牌铰链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依法进行三倍赔偿。

  

  延伸阅读

  关于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欺诈消费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支持消费者诉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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