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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11号-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纯蔗红糖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3:54:59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1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沈荣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0M0708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宁道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荣欣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函,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经营的什福来纯蔗红糖经委托第三方检测,钠含量实测值为38mg/100g,与标签标注的钠含量0mg/100g不符。举报人能提供购物凭证、检测报告复印件。2023年6月2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纯蔗红糖,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宁道菜市场的沈荣欣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什福来纯蔗红糖5袋(袋装,净含量40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价4.8元/袋),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钠含量0毫克。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食品标签项目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5袋。2023年7月19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AD602030AAF60H0756b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什福来纯蔗红糖,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1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从天津永君川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什福来纯蔗红糖10袋(袋装,净含量40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置于店内销售。上述食品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纯蔗红糖的构成要件。上述食品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沈荣欣的身份证复印件;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人员资质材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打印件;3.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经营者沈荣欣对店长夏进忠的授权委托书、夏进忠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夏进忠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

  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1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钠含量应≤120%标示值)”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6.4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纯蔗红糖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30_6390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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