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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72号-天津中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3:44:34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72号

  当事人:天津中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13MA06PJDK7C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6号综合二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国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6号综合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杭州叉车搬运货品,型号规格CPC30HB-G6,产品编号为100734678,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2023]第3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30HB-G6,产品编号为100734678,为《特种设备目录》内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产权单位为天津同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2月将涉案叉车钥匙留给当事人,并委托当事人进行管理。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28日案发,上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即被当事人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现场照片;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2023]第30号)及送达回证;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5.情况说明;

  6.《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打印件。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7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为《特种设备目录》内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 2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30_6390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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