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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42号-天津市北辰区同顺房地产经纪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4:07:2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4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同顺房地产经纪中心(李洪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95KF6C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道荣居园底商9/10-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洪颖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在安居客上宣传荣乐园2号楼1单元1801室是满五年、唯一住房,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假房源信息,要求予以查处。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人提供的安居客宣传页面已经下架。执法人员现场让当事人店长卢凯登录其房源信息登记系统,该系统显示荣乐园2号楼1单元1801室的交易信息标注为“满二,不唯一”。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店员乔思宇、刘浩然于2022年10月份在安居客上发布荣乐园2号楼1单元1801室房源信息,将该房屋宣传为“满五年,唯一住房”。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2200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洪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安居客宣传页面截图、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房屋信息记录截图、对李洪颖的询问调查笔录、《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广协查〔2023〕2号)、《关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58同城/安居客报价单复印件、58安居客网络服务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4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6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01_6394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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