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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28号-天津市北辰区洁瑞食品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3:29:1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2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洁瑞食品超市(张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B69X7U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兴华道1排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楠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6月25日在北辰区兴业路与刘东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的仓储商店购买的矿泉水,花费3元,没有中文标识文字,要求查处并赔偿。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3瓶“evian”EUA MINERALE NATURELLE NATURAL MINERAL WATER(净含量:50cL,批号:222.03.2024 L7 17:16)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3瓶“evian”EUA MINERALE NATURELLE NATURAL MINERAL WATER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3〕17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3瓶“evian”EUA MINERALE NATURELLE NATURAL MINERAL WATER(净含量:50cL,批号:222.03.2024 L7 17:16)无中文标签。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天津盛鑫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2箱,每箱24瓶,已售出45瓶。本案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复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2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清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签的“evian”EUA MINERALE NATURELLE NATURAL MINERAL WATER 3瓶;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01_6394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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