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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79号-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发布时间:2023-09-15 05:08:17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79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5LAR3XG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辰昌路新天地装饰城7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天然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内西药房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阿法骨化醇软胶囊8盒,产品批号:2106209,生产日期:2021/06/17,有效期至2023/06/16,生产企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4109。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上述药品于2023年7月25日销售4盒。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5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货架摆放的阿法骨化醇软胶囊8盒(产品批号:2106209)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由华润医药天津有限公司购进“阿法骨化醇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4109)20盒,规格为0.25ug*30粒,产品批号:2106209,生产日期:2021/06/17,有效期至:2023/06/16,生产企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药品于2023年4月21日销售了4盒,2023年7月25日销售了8盒,共计销售12盒,其中2023年7月25日销售的8盒“阿法骨化醇软胶囊”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阿法骨化醇软胶囊”属于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药品进货价格为27元,销售价格为27元,本案药品货值金额43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现场调取的销售记录汇总表、处方笺及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现场情况;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尹琦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情节及改正情况;

  4.出库(复核)单复印件、阿法骨化醇软胶囊入库销售明细表打印件、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阿法骨化醇软胶囊”的情况。

  5.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7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阿法骨化醇软胶囊”8盒(产品批号:2106209,生产日期:2021/06/17,有效期至:2023/06/16);2、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算,处药品货值金额7.5倍的罚款7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04_6396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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