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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05:53:56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年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广西特检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促进电梯使用安全水平提升,根据《广西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桂市监发〔2023〕2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开展2023年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T7002-2022)、《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等。
二、监督检查范围
在广西电梯检测试点地市内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电梯检测机构)。
三、检查时间与内容
(一)检查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
(二)检查内容:1.电梯检测机构资质、执业人员、仪器设备、文件资料、检测报告、信息化、检测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项目详见附件2)。2.对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最近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证检测项目及内容与检测报告是否一致(监督检查项目详见附件3)。
四、检查任务分工
监督检查组由各电梯检测试点地市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特设科2人、广西特检院2名电梯检验师组成,负责对辖区内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监督检查组检查电梯检测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适时派员参加各市监督检查组,向社会公布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五、检查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
各电梯检测试点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9月11日至9月20日)。
在电梯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电梯检测试点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电梯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9月21日至9月25日)。
各市要总结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风险分析和总结,建立电梯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广西特检院要充分认识电梯检测专项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员开展检查,按时完成;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
(二)严守检查纪律。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违规开展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保证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三)做好信息报送。请各监督检查组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附件及监察指令书等监督检查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陶金,联系电话:0771-5300685;邮箱:gxjtsc@163.com。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2.电梯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表
3.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基本情况 | 检查类别 | □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其他情形 | ||||||
检查日期 |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 |||||||
被检查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类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使用□充装□经营□检验□检测□其他 | ||||||||
抽查设备名称 | ||||||||
使用登记代码(产品编号) | ||||||||
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
(注:如问题较多也可另附续页) | |||||||
处理 措施 | □下达监察指令书□实施查封□实施扣押□其他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年月日 |
检查人员: 记录员: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电梯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无此项 | ||||
1 | 机构资质 | 核准证在有效期内 | ||||
2 | 执业人员 | 持证人员已办理执业公示(抽查) | ||||
3 | 未使用无证人员开展检测工作(抽查) | |||||
4 | 仪器设备 | 仪器设备的配备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 ||||
5 | 仪器设备已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抽查) | |||||
6 | 文件资料 | 编制了检测细则或工艺或方案(抽查) | ||||
7 | 建有档案库,资料归档及时、齐全(抽查) | |||||
8 | 检测报告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抽查) | ||||
9 | 及时上报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抽查) | |||||
10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抽查) | |||||
11 | 信息化 | 电梯检测机构建立了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 ||||
12 | 电梯检测机构及时上传检测数据 | |||||
13 | 检测现场检查
| 现场检测时,持证人员数量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
14 | 现场检测的持证人员已办理执业公示 | |||||
15 | 现场配备的仪器设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 |||||
16 | 现场配备的仪器设备已进行了检定或校准 | |||||
17 | 有检验检测细则或工艺或方案 | |||||
18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测(抽查) | |||||
19 | 及时形成检测记录 | |||||
20 | 检测记录填写规范 | |||||
21 | 检测人员配备了安全防护用品 |
注:1.检查结果在“符合”“不符合”和“无此项”相应项目栏中划“ √ ”;
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附件3
电梯检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序号 | 检测项目及其内容 | 检查结论 | 与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 |
1 | 使用资料 |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 ||
2 | 通道与通 道门 | (1)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及其照明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使用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 ②通道的电气照明功能正常 | ||
3 | (2)机房通道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机房通道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并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即可打开; ②门外侧警示标识清晰 | |||
4 | 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 电气照明和靠近机房(机器设备间)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照明开关应当功能正常 | ||
5 | 主开关 |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6 | 驱动主机 | (1)驱动主机工作状态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没有异常噪声和振动 | ||
7 | (2)曳引轮绳槽 曳引轮轮槽应当没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 |||
8 | (3)制动装置* ①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 ②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③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9 |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①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③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 |||
10 | 控制柜、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 (1)断相、错相保护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应当有效 | ||
11 | (2)紧急电动运行* ①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②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正常 | |||
12 | (3)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进行相应操作时,能够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域; ③该装置上设置的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功能正常; ④紧急操作和各项动态测试功能正常 | |||
13 | (4)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旁路装置标记清晰; ②旁路时轿厢只能在检修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运行,并且运行期间有听觉信号和闪烁灯光; ③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工作正常 | |||
14 | (5)门回路检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对检査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检査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和轿门监控信号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上述装置或者电路的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15 | (6)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状态监测* 当监测到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异常时,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16 | 限速器 (*) | ①限速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②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③限速器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④限速器轮槽与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 | ||
17 | 接地 | 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
18 | 电气绝缘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 ||
19 | 井道安全门与检修门 | (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 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2)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20 |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应当不大于0. 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 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注:轿厢装有锁紧装置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
21 | 极限开关 | 对于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
22 | 井道照明 | 井道电气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 ||
23 | 底坑地面及停止装置 | (1)底坑地面 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积水、渗水或者漏水 | ||
24 | (2)底坑停止装置 人员进入底坑时和位于底坑地面上时均应当能够方便地操作停 止装置;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 |||
25 | 限速器绳电气安全装置 |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26 | 缓冲器 | (1)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
27 |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28 | (3)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对重缓冲器附近设置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应当清晰 | |||
29 | (4)对重越程距离 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 | |||
30 | 轿厢照明和通风 | 轿厢照明和通风应当功能正常 | ||
31 | 轿顶检修控制装置 |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3)检修运行功能正常 | ||
32 | 轿顶停止装置 | 轿顶上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 ||
33 | 轿厢安全窗(门) | 轿厢设有安全窗(门)时,验证其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34 | 对重(平衡重)块 |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对重(平衡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与标注情况一致 | ||
35 | 轿内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1)轿内紧急照明* 轿内紧急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 ||
36 | (2)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应当能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 |||
37 |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 |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38 | 地坎护脚板 | 轿厢地坎护脚板应当固定可靠,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
39 | 悬挂装置 | (1)悬挂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悬挂钢丝绳应当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者弯折,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严重锈蚀或者铁锈填满绳股间隙,以及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不大于规定值,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40 | (2)悬挂装置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或者压板等连接部件无松动、缺损。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41 | (3)悬挂装置松弛保护* 对于轿厢悬挂在两根悬挂装置上的电梯,当其中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42 | 补偿装置 | (1)补偿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补偿钢丝绳应当符合第A5.1.1条中有关悬挂钢丝绳的规定,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值 | ||
43 | (2)补偿装置端部固定 补偿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可靠 | |||
44 | (3)补偿装置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补偿绳最小张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防跳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45 | 旋转部件防护 | 旋转部件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固定可靠,与运动部件不碰擦 | ||
46 | 轿门与层门间隙 |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第(1)项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
47 |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 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应当有效 | ||
48 |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 当人员通过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49 | 门的运行和导向 | (1)轿门和层门的运行(*)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
50 | (2)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 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应当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51 |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釆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 ||
52 | 紧急开锁装置 *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在开锁位置 | ||
53 | 门的锁紧与闭合 | (1) 层门的锁紧* ①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②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③检査层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54 | (2) 轿门的锁紧* 轿门釆用锁紧装置时,该装置应当符合要求 | |||
55 | (3)层门的闭合* 检查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56 | (4)轿门的闭合* 检查轿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57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应当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 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 ||
58 |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应当无互相碰擦 | ||
59 | 平衡系数* | 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
60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试验,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可靠 | ||
61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
62 |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工况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 ||
63 |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试验,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 ||
64 | 运行试验 | 以轿厢空载、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的工况进行试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应当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乘客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
65 | 应急救援试验* | (1)机房内或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
66 | 空载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
67 |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
68 |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
69 | 静态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
70 | 制动试验*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电梯没有明显变形和损坏 |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tzgg/t17115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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