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津辰市监处罚〔2023〕764号-天津市北辰区周周食品销售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从事营食品案

津辰市监处罚〔2023〕764号-天津市北辰区周周食品销售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从事营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19:24:37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6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周周食品销售店(周利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4YXX8C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道佳园北里56-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利娜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制售炸串等热食类食品,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无热食类制售许可范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经营者周利娜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说明改正的情况。

  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是否经营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的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3年05月0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在2023年6月底起在经营项目不包括热食类制售的情况下,在店内自行制作炸串类等热食类食品并仅在店内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制作成本难以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

  3.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以及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64号),当事人签收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尚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材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19_64103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