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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61号-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19:58:04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6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付金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5U5EF0K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北
经营者:付金彪
2023年6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袋没有标注“配料的具体名称”的“冀盛芝麻糖”、 1盒没有标注“本品不合适 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的“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和1盒“熹企”雪花山楂球,以及销售的购物袋标识不全,望核实处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北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付金彪)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有5袋“冀盛芝麻糖”、3盒“熹企”雪花山楂球、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黄色)、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和3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其中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黄色)、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和2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未标注“本品不合适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袋标识不齐全,现场责令其下架停止使用。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黄色)、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和2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3〕16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8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百货销售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百货销售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经营的“冀盛芝麻糖”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及业务科室认定为上述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当事人经营的“熹企”雪花山楂球食品标签经核查不易脱落,经业务科室认定该商品包装不存在问题。
当事人2023年1月31日2023年1月31日开始从天津市北辰区津久久洗涤用品经营部处购入上述未标注“本品不合适 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警示语的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该焗油膏标签标识成分中含有“间苯二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表7:化妆品成分要求”要求,含有上述成分,需要标识“本品不合适 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警示语。2023年1月31日,上述三种包装各购入5盒,4月15日购进了5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和5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4月1日、5月19日和6月15日各进了5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部分票据无法提供。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户进行核查,货架上存放有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黄色)、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和2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未按规定标注 “本品不合适 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警示语。根据销售记录显示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黄色)售出了4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售出了10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售出情况无法认定。购进价格6元/盒,售价8.5元/盒。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323元,违法所得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付金彪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6月1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付金彪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6. 现场照片、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及回复件;7. 现场照片、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及回复件;8.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6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在产品标签上均需标注以下警示语 :本产品不适合 16 岁以下消费者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规的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黄色)、6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红色)和2盒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绿色);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20_641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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