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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91号-天津市北辰区碧春茶叶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毫银针(茶饼)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00:44:4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9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碧春茶叶经营部(吴文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X52J3B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井田公寓6-2-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文女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7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井田公寓6-2-102的吴文女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碧春茶叶经营部进行检查,店内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白毫银针(茶饼),当事人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可,其于2023年7月5日向投诉人销售过白毫银针(茶饼)1饼,标注执行标准GB/T 31751-2015、生产日期2015年4月15日,没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查询,国家标准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实施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同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毫银针(茶饼),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5月2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17年,当事人花费160元从拼多多平台“闽一号茶业”店铺购进白毫银针(茶饼)1饼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7月5日,当事人以240元/饼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上述白毫银针(茶饼)1饼。上述白毫银针(茶饼)标注执行标准GB/T 31751-2015、生产日期2015年4月15日,没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国家标准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于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上述白毫银针(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国家标准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的实施日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毫银针(茶饼)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吴文女的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国家标准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打印件;4.对经营者吴文女的询问笔录;5.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

  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9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毫银针(茶饼)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26_6416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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