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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828号-天津市北辰区启发厨具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钢编燃气管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00:45:1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82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启发厨具销售店(刘其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6KJ79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侧小淀工业园区(王朝酒厂对面)
经营者:刘其新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捆钢编燃气管,生产单位为临沂骏兴业燃气用具厂,执行标准为HG 2486-1993,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8日,适用范围煤气、天然气、液化气,上述钢编燃气管未标示厂址,执行标准标示错误。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钢编燃气管,执法人员对上述钢编燃气管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4日在五金城购进一捆钢编燃气管(生产单位为临沂骏兴业燃气用具厂,执行标准为HG 2486-1993,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8日,适用范围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购进价格为100元。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钢编燃气管,其未标示厂址且执行标准标示错误,不符合《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2016)标准要求,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钢编燃气管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钢编燃气管的货值金额为100元,同时当事人未对上述钢编燃气管进行销售,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其新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9月8日现场笔录和检查照片;3. 2023年9月8日对经营者刘其新所做询问笔录;4.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5、《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2016)标准。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82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钢编燃气管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00元;2、没收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钢编燃气管1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26_641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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