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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812号-天津市北辰区熙熙缤纷水果店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00:59:01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8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熙熙缤纷水果店(杨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9RYY08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园新里底商5-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娜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4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园新里底商5-33的杨娜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熙熙缤纷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果蜂狂•水果捞•鲜果切(佳园里店)”,设有单品果切项目,销售有【乘风破浪】鲜切木瓜.150g、【一帆风顺】现切香蕉.150g、【前程似锦】鲜切甜橙.150g等水果切,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啤酒)(不含泡制酒)。当事人涉嫌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工作,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3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啤酒)(不含泡制酒)。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果蜂狂•水果捞•鲜果切(佳园里店)”,2023年8月中旬开始,网店增加单品果切项目,销售有【乘风破浪】鲜切木瓜.150g、【一帆风顺】现切香蕉.150g、【前程似锦】鲜切甜橙.150g等水果切。当事人不提供堂食服务。上述行为满足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95.8元,违法所得29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杨娜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网店的手机截图;3.经营者杨娜对店长杨征的授权委托书、杨征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杨征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交的增项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81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5.8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26_6416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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