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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73号-天津市北辰区鑫旺厨具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01:41:00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7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鑫旺厨具销售店(刘兴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9H6660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佳兴道旧物交易调剂中心A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兴亚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佳兴道旧物交易调剂中心A区15号的刘兴亚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鑫旺厨具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的2台霸菲特家用燃气灶具和4台正点好太太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3〕11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厨具销售。当事人回收2台霸菲特家用燃气灶具(售价80元)和4台正点好太太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具(售价40元)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的规定,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兴亚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刘兴亚的询问笔录;4.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7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霸菲特家用燃气灶具2台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正点好太太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具4台;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3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26_6416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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