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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13号-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张振江调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02:24:5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1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张振江调料经营部(张振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3UKJ34

  住所(住址):北辰区青光镇杨咀村瑞顺市场17-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振江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16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辰区青光镇杨咀村瑞顺市场17-18号的张振江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张振江调料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瓶红猴王辣椒油(瓶装,净含量70ml,标注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十二个月,标价5元/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3〕9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8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9月2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范志斌副食调料经营部购进红猴王辣椒油8瓶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红猴王辣椒油(瓶装,净含量70ml,标注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十二个月)1袋,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上述批次红猴王辣椒油1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外,其余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元,查实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振江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对张振江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1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猴王辣椒油1瓶;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26_6416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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