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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奶酪玉米酥”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02:55:5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3〕14号
当事人:天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BPMR9Q39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开发区兴华贸工农小区(2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爱佰
身份证件号码:120221197707240529
2023年4月1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玉米酥产品,其产品配料中“面包糠”为“复合配料”,但未标示其包含的原始配料。举报人提供该产品相关照片2张,照片中显示有配料表及公司名称。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留样间内发现有“奶酪玉米酥”产品,配料表中含有面包糠;原料库内发现面包糠配料,确实为复合配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9月1日调查终结。
经查,“奶酪玉米酥”产品是武汉爱尝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内外包装和质量标准由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配料表中的“面包糠”确实为复合配料,加入量为7%,配料为小麦粉、玉米淀粉、水、大豆油、食用盐、酵母、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其执行标准是Q/XCZ0002S,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有检测合格报告。截止问询调查时,当事人已自行修改不合格标签,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学习。该批“奶酪玉米酥”产品货值金额2725元,成本272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爱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生产资格;
2.投诉举报信、被举报产品及其零售清单照片,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武汉爱尝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证明涉案产品标签由天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来源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件提取单7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5.当事人李爱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奶酪玉米酥”产品生产、销售以及标签标注的具体情况;
6. “奶酪玉米酥”产品包材不一致情况说明,证明留样产品与被举报产品为同一产品;
7. “奶酪玉米酥”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A2230050074101001C),证明涉案产品经检测合格;
8. 无锡市新长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XCZ0002S和面包糠检测合格报告,证明涉案产品配料表中的“面包糠”的执行标准情况;
9. “奶酪玉米酥”产品调理车间配料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配料表中的“面包糠”加入量为7%的具体情况;
10. “奶酪玉米酥”产品生产计划、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11. 无锡市新长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复印件,以及“面包糠”销售单,证明该原料生产者主体资质,以及当事人采购原料的事实;
12.“奶酪玉米酥”不合格包材销毁记录;
13. “奶酪玉米酥”成本核算单、销售单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该批“奶酪玉米酥”的盈利情况;
14. 天津市一步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证明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5. “奶酪玉米酥”产品改正后的包装照片和由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标签审核报告(报告编号:A2230176533101001C),证明其改正情况。
2023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3〕7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奶酪玉米酥”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的“面包糠”属复合配料,未标示其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构成了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案产品“奶酪玉米酥”和配料中的“面包糠”均有检测合格报告,该产品虽标签不合格但并无质量安全问题,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并未因此盈利。该企业其他产品标签均符合标准,涉案产品没有及时进行标签检测,指出后立刻销毁不合格包材,并重新定做了合格包材,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并进行改正。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309/t20230928_6419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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