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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03:31:50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6日,来电人王女士投诉称:2月28日,自家13岁儿子委托14岁侄女到凤阳县刘府镇交通路104号金刚手机店(华为直营店)购买手机,孩子通过微信转给老板4050元,购买了VIVO旗下的一款手机,老板从网上订货交给孩子,3月5日孩子收到手机,3月26日来电人发现此事后与老板协商退货退款,老板称手机已被激活使用,只能退还2800元,但王女士认为老板一开始就不该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应将4050元全部退还自己,双方就退款数额发生争议,无奈之下王女士投诉至凤阳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凤阳县消保委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刘府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赶往金刚手机店调查了解情况,因购买人年龄为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手机已被使用接近1个月,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3700元,消费者将手机退还给经营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贵重物品的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购买人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购买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也与他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而且他的法定监护人也未同意或追认,因此他的购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作为购买人的法定监护人,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货。但考虑到手机已激活使用一段时间,有所磨损,王女士也愿意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最后,凤阳消保委提醒: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而作为经营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在未成年人没有家人陪同购买贵重物品时,不妨问一问是否已征得家长同意等,必要时,应拒绝出售。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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