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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鞋鞋底脱落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04:24:39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1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凤阳县板桥镇永芳百货批发店购买了一双价值50元的板鞋,穿着一天后鞋底脱落损坏,6月23日,消费者便找到商家,与商家协商退换货遭拒,万般无奈之下,消费者李先生打电话投诉至凤阳县市长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接到市长热线转办后,随即转至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查看了李先生的板鞋,确认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天下午便约定双方当事人到监管所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营者以鞋子价格便宜为由拒绝三包,工作人员认真地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告知为消费者退换货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监管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解下,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板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另外根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含100)以上的为三个月。”第六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1.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的,应予以退货。”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购买的鞋子未超过三包期限,且鞋子确实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能以鞋子便宜为由拒绝三包。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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