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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26号-天津市北辰区芦台春文化主题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3-10-13 06:08:10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2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芦台春文化主题酒店(刘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HNYL66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京津公路344号

  经营者:刘涛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芦台春文化主题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电梯对面位置摆放的“TCN中吉”牌自动售卖机中摆放有5款香烟正在销售,5款香烟品类、数量、售价、摆放位置分别为:“南京煊赫门”香烟,共10盒,售价为25元/盒,摆放于26号货道;“玉溪1973”香烟,共4盒,售价为30元/盒,摆放于27号货道;“玉溪”软盒香烟,共2盒,售价为30元/盒,摆放于28号货道;“中华”硬盒香烟,共6盒,售价为58元/盒,摆放于29号货道;“中华”软盒香烟,共6盒,售价为80元/盒,摆放于30号货道。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前台收银系统中发现烟草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8月18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购买这台“TCN中吉”牌自动售卖机。2022年5月1日酒店首次装修完成,当事人开业经营但当时并未启用自动售卖机。因疫情防控,在2023年5月中旬,酒店经过再次装修后重新开业,当事人才将“TCN中吉”牌自动贩卖机置于店内开始使用。当事人通过个人名义购买香烟的方式进货,进货价格为“南京煊赫门”188元/条;“玉溪1973”205元/条;“玉溪”软盒210元/条;“中华”硬盒香烟410元/条,“中华”软盒香烟620元/条,当事人自2023年6月初开始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香烟放入自动售卖机内销售。查询收银系统可知,当事人从开始销售到现在共卖出“南京煊赫门”香烟18盒,“玉溪1973”香烟6盒,“玉溪”软盒香烟7盒,“中华”硬盒香烟2盒,“中华”软盒香烟0盒,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销售烟草制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违法经营总额2214元,违法所得26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刘涛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刘涛的询问笔录;4.回查笔录、整改报告;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2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主动停止销售烟草制品,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交整改报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5.6元;

  2、罚款 442.8 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11_6427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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