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津辰市监处罚〔2023〕695号-天津市北辰区亭凤添彩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19:21:5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9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亭凤添彩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L85219898F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口镇政府对面
经营者:庞艳羽
2023年8月7日,我单位接举报,举报人称于2023年7月1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亭凤添彩百货店购买到过期百草味南昌风味拌粉(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保质期6个月)。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过期百草味南昌风味拌粉。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票据、付款记录及购买视频等材料,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王国青食品经营部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百草味南昌风味拌粉5袋,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询百草味南昌风味拌粉自2023年7月4日至案发时间段的销售数量,本案违法所得2.8元,本案货值金额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百草味南昌风味拌粉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情节;
4、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百草味南昌风味拌粉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5、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6、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情节。
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95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18_643296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