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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58号-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19:18:3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58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13663070843N
住所:北辰区大通绿岛小区锅炉房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凡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北向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收取的电费单价高于当月向国家电网缴纳平均电价,涉嫌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2023年5月15 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9月27日调查终结。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该通知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转供电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本案中,当事人未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均进行分表计量,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按照国家电网抄表周期,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平段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执行平段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价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当事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提供转供电服务并收取电费。根据电费收据显示,当事人从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向国家电网缴纳的电费单价分别为0.6550元/度、0.6550元/度、0.6541元/度、0.6541元/度、0.7572元/度、0.7569元/度、0.7447元/度、0.7439元/度、0.7546元/度、0.7620元/度、0.7664元/度、0.7564元/度、0.7413元/度、0.755元/度、0.7671元/度、0.7738元/度,本案中当事人购电平均价均高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等级对应的平段电价标准,故当事人最高应收电价为上述向国家电网缴纳的购电平均价。而向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收取的费用均为1.2元/度,该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单价均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的单价。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构成要件。违法收取费用121248.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复印件;2. 2023年4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 2023年5月5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9月19日对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负责人付金彪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电费收取计算明细照片、给当事人转账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明细;4. 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9月15日对被委托人李鉴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李鉴身份证复印件;5. 2023年8月23日对被委托人王子君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王子君身份证复印件;6. 2023年9月7日、9月8日对被委托人韩磊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韩磊身份证复印件;7. 2021年9月-2022年1月国家电网收费明细、2022年2月-2023年3月电费发票、违法收取费用计算说明;8. 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9.《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文件打印件;10. 当事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退费情况说明及收据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1倍的罚款133373.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19_6434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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