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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818号-天津洛克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逾期未整改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23:20:3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818号

  当事人:天津洛克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DC3A919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小淀分园(律围公路东侧)内淀发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3]第XD2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8月31日完成整改。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人处复查时,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扔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购买一辆叉车(叉车的出厂编号为020358C5450),2023年5月5日完成叉车注册登记,并将叉车投入使用。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3]第XD2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8月31日完成整改。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人处复查时,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述行为满足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逾期未整改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建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8月2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3]第XD27号);3. 2023年9月4日现场笔录、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总经理王建的询问笔录;4. 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8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31_6444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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