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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01:36:19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电梯较大事故教训,按照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3〕94号),并结合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3〕205号)部署要求,省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县局监督检查、市局统筹推动、省局抽查督导的方式,督促各地各类电梯使用单位以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重要部件和保护装置安全状况为重点,对管理使用的电梯逐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整治消除一批突出问题隐患,打击一批违规冒险使用、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合规使用管理水平和高质量维护保养能力,切实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至11月30日)。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一要结合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明确主要负责人,配备安全总监,逐台明确安全员,并在“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录入三类人员信息。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防控机制,并通过监管系统上报落实情况。二要结合电梯特性和使用场景,修订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载货电梯(含非商用汽车电梯),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主要用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使用管理;未明确使用单位的共有产权电梯,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仍无法明确的,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其承担使用单位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电梯的客流高峰时段,应安排专人在进出口值守疏导,引导乘客安全乘梯。三要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脱保,并要求维保单位及时在监管系统完成电梯维保认领;同时,加强维保质量监督,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二)强化维护保养(即日起至11月30日)。维保单位要切实承担维保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保证电梯安全性能。一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做好电梯维保工作,防止低质虚假维保。二要结合维保计划和方案,在认真做好原有维保项目的基础上,务必在11月30日前,增加一次针对电梯反绳轮(含防脱槽装置、轴承、固定零部件等)、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的维保,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其中,额定载重量在16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在30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应在轿厢内装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额定载荷,以检修速度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悬挂装置为钢带的电梯,要排查钢带磨损量是否超标;对于需要定期拆解保养的柱塞式电磁铁型式的杠杆鼓式制动器,要排查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拆解保养。三要逐项做好维保记录,及时将维保记录和实施上述增加项目维保时的水印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至2024年12月31日),并于11月30日前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报告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实施监督检查(即日起至12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验电梯反绳轮、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维护保养有无记录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的相应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要结合实际,对商贸中心、物流园区、集贸市场、建材家居市场等载货电梯使用场所做到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将每台货梯的相关见证材料(需维保单位、使用单位确认盖章),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并留存。检查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要采取措施责令停用整改。同时,对前期由检验机构排查并报送的非商用汽车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坚决督促使用单位整改闭环。要对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3〕181号)要求,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质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检验检测(2024年度)。在2024年度承担检验、检测的机构要开展一次跟踪查验,巩固整治成效。检验、检测时,要逐台查验维保单位提供的相关维保记录及见证材料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共有产权电梯检验、检测时,应查验是否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以上需查验事项如不符合要求,要及时向使用、维保单位发出检验、检测意见,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实施检验、检测。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迅速排查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实化排查整治措施,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检查执法,确保取得实效。电梯使用单位要组织维保单位、检测单位全覆盖开展自查自纠,发现载货电梯大量载人、维保不到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事故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电梯制造企业要主动担起社会责任,依法加强对本单位电梯的质量跟踪和配件提供等技术服务,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使用。
(二)推动整改销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依规组织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落实“一案双查”,既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查处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违规行为,也要同步查处维保单位未按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问题隐患整改销号。对检查中发现使用简易升降平台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内的设备,要提醒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并及时通报属地安办或政府。
(三)强化警示震慑。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夯实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责任机制。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5日前,填写《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附件1)、《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发送至fjscjgtac35@126.com。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局特种设备处廖亚翾联系,电话:0591-87580695。
附件:
1.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2.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办〔2023〕336号.pdf附件1: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doc附件2: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11/t20231116_63007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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