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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亮剑” 打响卤菜食品安全保卫战

发布时间:2023-11-24 01:57:22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1月17日上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出庭对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等9名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前期经过市检察院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市中院“移动法庭”在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现场调解,消保委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其中,7名当事人现场履行调解协议。

   2021年-2022年,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远县公安局在对定远县多家卤菜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等人为促使自己经营的卤菜销量好,将罂粟壳多次添加到卤菜里,罂粟壳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列举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经鉴定,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卤鹅等卤制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均超过定量限,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实践,委托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代为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协会等7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精神,为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结合案件当事人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认罪态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消保委将法律规定与案情精准对接,请求判令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等9名被告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48545元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不容任何人动“歪脑筋”。此次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生动实践,是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公益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真实写照。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敦促相关经营者恪守道德和法律红线,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不是最终目的,而是约束规诫的手段,确保食品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和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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