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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预订客房“被”加价 消保委出面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06 12:03:58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案件简介】

  一先生于2023年3月通过抖音平台在石台县某酒店预订了5月2日客房一间,当时订单界面显示5月2日预订客房加价规则为100元。4月7日,一先生电话联系该酒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其4月7日起预定5月2日房间需加价3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酒店开展调查,通过查阅平台订单页面及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取证,一先生所述属实,一先生的订单界面标注了2023年5月2日预订房加价100元,后在其向酒店确认时,被告知4月7日起预定5月2日房间需加价300元。经调解,投诉人和酒店方已达成和解,该酒店愿意向一先生赔礼道歉并做相应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平台预订房间“被”加价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案中,消费者于2023年3月预定了某酒店客房,在当天抖音平台订单界面明确标明了五一假期期间加价规则为100元,酒店就应该按照订单确认日的加价规则进行收费,不能因后期价格变动而减损消费者权益。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消费品或服务价格波动情况,作为经营者要牢牢树立明码标价、诚实信用的理念依法依规办事,如需价格变动应及时公示和告知,且对事实已成立的订单要按订单规则办事,不得减损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实际收取费用与订单不一情况时,应注重查阅订单内容,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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