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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广西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衣食住行篇)
发布时间:2024-01-31 00:20:22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广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衣食住行”,亮“铁拳”、护民生,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身边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使命担当。
一、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北海飞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1月20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海飞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
2022年5月13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北海飞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房产项目中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部分合同条款在订立合同前未与各方协商,系排除了消费者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夏玲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9月28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夏玲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4辆,罚款6000元。
2023年7月2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夏玲车行开展检查,经查,发现其中销售的1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相关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购入上述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14台用于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百色市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田东县兴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2月22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东县兴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22年12月17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为72个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中1个气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3年1月6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记录义务,为21个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中1个气瓶无检验标志,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玉林市盛益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产地等问题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7月24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林市盛益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伪造产地和不合格进口复合肥料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115000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5月6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玉林市盛益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挪威、荷兰、比利时的复合肥料来源不明,共79.14吨,货值金额414652元;销售的标注原产国为比利时的复合肥料与实际原产地荷兰不符,属于伪造产地的产品,共18吨,货值金额95500元;销售的标注原产国比利时、规格为13-6-24的复合肥料经抽检氧化钾项目不合格,共3.5吨,货值金额17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港市港北区中桂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5月22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中桂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47520元。
2023年2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发现,贵港市港北区中桂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样品名称:复合肥料;型号规格:50kg/袋;商标:资江®;标称生产单位: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2-08)经法定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复合肥料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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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7899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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