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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安庆市执法部门消费维权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5 03:56:50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安庆法院审理的烟花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从余某某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6000元某某烟花公司生产的使用已经注销的某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纸盒包装的烟花“满堂红”,后陈某某用打火机将烟花点火,依次燃放,在上前查看并用脚踢碰了出现断火情况的烟花后,发生烟花突燃放火花冲入眼睛,造成右眼及面部、牙齿受伤。陈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陈某某因爆竹炸伤致右眼球破裂行眼球摘除术治疗,构成七级伤残;系爆竹炸伤致右眼泪小管断裂,遗留右眼溢泪,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某与余某某、某某烟花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余某某、某某烟花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51885.49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某燃放致其右眼及面部、牙齿受伤的由余某某销售、某某烟花公司生产的“满堂红”烟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生存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通过陈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当时燃放烟花纸盒及尚未燃放的同类烟花纸盒包装上可以发现该产品包装标明的生产者“万载县阳康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及制作时间“2016-02-7”不真实,实际生产者为包装标识码上显示的“某某烟花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08日”,存在产品缺陷。其次,我国产品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国家标准(GB195993-2015)第5.7.5条规定,燃放时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烧筒等现象,涉案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断火现象,应当推定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某某烟花公司虽然提供了警示语燃放说明、检测检验报告,但均不能证明陈某某燃放的烟花不存在产品缺陷。故某某烟花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余某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没有证据证明因其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在燃放烟花出现断火的情况下上前察看并用脚踢碰,最终导致受伤,对其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某某烟花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酌情由某某烟花公司承担陈某某各项损失中的70%的赔偿责任即456319.84元。最终判决:某某烟花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6319.84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即对烟花生产者提出了严格要求,又对烟花购买燃放者作出了警示,人身安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对营造安全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城市具有的促进作用。
安庆法院审理的白酒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4日,唐某某在某某百货经营部购买茅台酒、剑南春酒各一瓶,并向某某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饶某某的配偶胡某某支付3080元;2020年1月5日,唐某某在某某百货经营部购买五粮液酒两瓶,并向胡某某支付1800元。因认为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对饶某某涉嫌销售假烟假酒案决定立案。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饶某某、胡某某进行讯问,二人承认有低价收购假酒并出售的行为。2021年2月23日,饶某某、胡某某向唐某某退还购酒款4880元。经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送检白酒进行鉴定,并于2021年8月出具鉴定书,证明送检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已于2023年4月13日撤销案件,并将该案移送至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审另查明,除本案外,案外人杨某作为原告、唐某某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或唐某某作为原告在全省范围内提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共计11件,诉讼请求均为“退款”“退一赔三”“十倍赔偿”等。其中,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0日对杨某与厦门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事实并认定:原告杨某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唐某某属职业打假人,系知假买假从而谋求经济利益。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唐某某是以买假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本案中唐某某是在已经获得赔偿后又提起十倍赔偿诉讼请求,明显是为了牟利为目的,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消费者”,其多次诉讼亦有违诉讼诚信原则。因此,最终判决: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规模庞大的职业打假人采取专业化、网络化的打假方式,获得高额赔偿,扰乱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必须进行引导和规范,法院应将知假买假的行为定义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从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的假种子案
2023年5月23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桐城市XX公司练潭二店经营的一批无标签标识大豆种子由安庆市开发区XX种业提供。2023年6月1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大豆种子100千克,每千克价格12元,共计货值1200元。涉案大豆种子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8月21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卫生健康委查处的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2023年7月24日下午,群众投诉反映:在XX健身会所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几天后孩子突然高烧,可能与游泳池水质相关。要求针对该游泳池水质及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安庆市卫生监督处接到投诉后,组织两名卫生监督员会同市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对泳池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经水质采样分析,游泳池水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游泳馆安排两名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前台人员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经调查核实,安庆横大瑞美克斯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迎江区分公司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据《公共场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最终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XX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5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庆市XX公司发布含有色情、“神药”内容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安庆市XX公司涉嫌在网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设立的名为“XX专卖店”的网店销售成人用品。为扩大销量,当事人发布的69条商品广告当中,部分含有描绘性行为、性技巧、性挑逗等淫秽色情用语以及性暗示图片,部分广告将产品包装成“神药”,广告内容含有医疗用语并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含有色情、“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严惩重处。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构建干净和谐的网络购物环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庆监管分局调解的退续保费案
一、纠纷基本情况
市民张某某2016年向安庆某寿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产品,一直如期缴费。2023年3月,张某某经安庆市立医院增强CT诊断为“甲状腺右侧病变,神经元性肿瘤待排”,遂住院并计划于3月底行手术治疗,同时电话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案;后听闻有外地专家每月来安庆市中医院坐诊,便于4月17日转院至安庆市中医院重新安排手术日期,4月29日手术完成,同日出具术中快速病理诊断报告,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5月4日,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审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依据条款约定赔付40万元,并于5月24日结案。4月28日,保险公司系统从张某某银行卡自动划转31673元作为续保保费。
张某某认为:3月安庆市立医院增强CT已确诊病种,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范畴,自己也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不应再收取“下一期”续保保费。
保险公司认为:以张某某的术后病理诊断报告作为确诊依据,确诊时间应为4月29日,晚于保费收缴之日(4月28日),收取的保费为“当期”保费;且客户于5月4日提交理赔申请,报案日期亦在保费收缴日之后。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基于前述纠纷,张某某多次向该保险公司投诉,也通过其他渠道维权,但双方就31673元保费是否应该收取始终未能达成一致。7月24日,张某某前来安庆市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安庆金融消保中心”)投诉,请求予以调解。
安庆金融消保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一是认真核查了张某某相关保单、缴费依据、诊治证明等资料,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和主要诉求。二是研究学习了重疾确诊时间、赔付条件等,对重疾确诊时间依据存在争议的情形,综合多家同业公司类似案例实操经验,认为张某某确诊时间应属其在安庆市立医院就诊期间。三是约见该保险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关于重疾确诊时间缺少明确规定,告知其他同业公司的操作办法,同时提示要重视客户电话报案信息。
经安庆金融消保中心调解,该保险公司表示可以退还31673元,但同时提出诉求:续保费用为系统自动收取,40万赔付金发生于收费之后,依据公司内部规定,退还保费,需先张某某退还保险金,方能操作。但对“先退保险金、再退保费”,张某某又心生顾虑。
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张某某先将40万元保险金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和31673元保费一并支付给张某某。
8月21日,张某某带着“尽心尽职,为民解忧”的锦旗,再次来到安庆市金融消保中心,表示其已于8月20日全额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其对安庆金融消保中心耐心、公道的调解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安庆宜城烟草局破获的“1.2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2023年1月份, 安庆市宜城烟草专卖局联合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烟草执法部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线索进行梳理、排查,发现江西籍嫌疑人符某有销售、伪劣卷烟的重大嫌疑,随即联合安庆市公安局对该线索开展初查。
办案单位围绕符某案件线索以点拓面、循线追踪,从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人员流等方面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度研判、分析,成功拓展出上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犯罪嫌疑人夏某、曹某、符某等人。2023年1月29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食药环大队,遂立“1.2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夏某明知上游提供的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然从上游大量进购单包卷烟,并雇佣他人生产后对外销售,获取非法利益,价值共计62.27万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明知上游夏某等人提供的卷烟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然从上游夏某等人大量进购卷烟,再销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案值较大。
2023年7月,历时3个月侦查的“1.2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集中收网,分别在江西省宜春、新余、上饶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刑事拘留13人,摧毁一个自2021年初至今,集加工生产、运输倒卖、批发进货、终端零售假烟为一体的四层级犯罪团伙,现场查获4台包装机、若干防伪贴、包装膜等制作假烟配材,查获1808.8条假烟,卷烟涉案案值45.18万元。
看似案件虽已破获,但蕴藏其中的引申价值极大。专案组非但没有解散,反而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研讨。在专案组坚持不懈地分析和调查取证下,2023年10月,赴上海、重庆、江西、浙江、湖北、四川等地,足迹遍布16个市、县,行程数千公里,再次抓捕3名犯罪嫌疑人。
至此,一个集加工生产、运输倒卖、批发进货、终端零售假烟“全链条”四层级犯罪团伙被成功侦破,涉案专卖品刑事拘留13人,依法逮捕6名主要涉案嫌疑人,价值达420万余元。这伙组织严密、手段隐蔽、经验丰富的犯罪分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xx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泰宁大米”案
2023年6月5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潜山市XX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泰宁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潜山市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大米包装袋上印有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遂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大米产地为安徽潜山,当事人却在包装袋上显著标注“泰宁长粒香米”,并全部销售给福建省泰宁县经销商,由该经销商在泰宁县进行销售,违法销售额为4.94万元(其他违法线索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泰宁大米”被称为大米界“白富美”,当事人借助“泰宁大米”来吸引当地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宿松县公安局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净水器)
宿松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在市局食药环支队的大力指导下,成功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打掉一个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净水器的犯罪窝点。
2023 年4月4日,宿松县公安局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称在宿松县经济开发区有洪某林生产他人注册商标“SIEMENS”的产品。经查,自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年底,洪某林从浙江台州、温州等地进购无标识的中央前置过滤器和筋膜等产品,自购“打标机”及“SIEMENS”商标,在宿松县租用民房作为场地,生产假冒品牌“SIEMENS”的产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9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迎江公安分局破获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运动鞋)
2023年3月10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食药环大队通过日常巡逻摸排发现,有一伙人在辖区某繁华路段摆摊销售假冒阿迪、耐克等品牌运动鞋,且销售数额较大。获悉该线索后迎江分局立即对该团伙进行侦查,在市局食药环支队的支持指导下,当晚一举将在仓库窝点内的犯罪团伙12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现场查封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耐克等品牌运动鞋1600余双。后通过深挖彻查,公安机关又陆续赴河北、山东等地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11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32万元。目前,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犯罪团伙23名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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