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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消费者协会2024年第9号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24-08-31 16:10:13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长治市消费者协会2024年第9号消费警示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购常识

  

  1.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自行车,同时记得索要发票,这是日后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

  2.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需查看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信息,并与实物进行核对。

  3.注意查看电动自行车电池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仔细检查随机附件是否包括说明书、合格证、用户警示说明等。

  4.确认产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车载蓄电池是作为辅助能源,且标称电压应小于或等于48V。

  

  二、使用常识

  

  1.使用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2.充电时应采用原车的配套充电器,严禁混用不同电池种类的充电器。

  3.电动自行车充电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在低温、高温环境或室内、楼梯间、过道充电,不能飞线充电或一板多充。充电过程中,严禁在充电器上覆盖任何物品。

  4.在接通或断开充电器与电池的连接前,先断开电源。若充电指示已完成,应及时取下充电器,防止过充。

  5.行驶中,不要将充电器放在车上,避免路面颠簸导致充电器内部发生短路,充电时引起自燃;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着火。

  6.电动自行车骑行结束后,电池需冷却20分钟以上,待恢复正常温度再进行充电。

  7.经常检查电池是否有鼓包现象,充电器是否完好,如需更换,请选择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配套的型号。

  8.电动自行车长时间不使用时,建议定期对电池进行充电,以保持适当的电荷水平。

  长治市消费者协会

  2024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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