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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走关系”能捞人,反掉入诈骗陷阱

发布时间:2024-10-19 05:18:0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当亲属朋友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却轻信“走关系”能捞人,实则掉入了骗子精心编织的陷阱中,最终“人财两空”。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张某花得知妹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后四处打听,寄托于“走关系”将妹妹捞出来。被告人肖某华听闻此事,为骗取张某花钱财,虚构自己认识很多领导的事实,向被害人宣称有能力让其妹妹获得“从轻”处理。继而,肖某华谎称请领导吃饭喝茶“活动”一下,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花8000元,之后继续以走关系“打点”为由骗取张某花12.3万元。

  数月后张某花意识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肖某华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经查实,肖某华所谓认识领导一事系虚构,所骗赃款均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认识领导的事实,编造有“关系”可以“捞人”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张某花的信任,陆续骗得被害人钱款共1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受到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肖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认为花钱就能减轻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心理是错误的,表达诉求必须要走正当法律途径,不要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广大人民群众要遵纪守法、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7_45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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