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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电)环节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6 09:19:26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为契机,持续推动国家和自治区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工作,坚决查处违规收费,降低用能成本,切实为市场主体帮扶纾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案
2023年9月1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容广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万容华府小区商户、万容广场商业综合体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分别向商户、商业综合体收取电费时加收管理服务费的行为。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9月16日为止,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554户用户加收管理服务费1330109.70元。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2024年4月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管理服务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退还电费中加收管理服务费1330109.70元,并作出罚款133010.9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奎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案
2024年4月22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奎屯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11户商业主体提供转供电服务,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向11户商业主体加价多收电费358880.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电价政策,未执行“非电网直供电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2024年7月19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358880.76元,并作出罚款71776.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克陶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3年4月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2月—4月期间对商铺按照0.49元/千瓦时和0.72元/千瓦时两个标准进行收费,多收6733.04元,存在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价格政策,未执行“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阿克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6733.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和田墨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电价政策加价代收电费案
2024年2月15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业主关于对和田市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价代收电费的投诉。经查明,该公司向所属客户代收电费时,2023年10、11、12月份共多收费用14078.062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价格政策,未执行“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21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案
2023年7月2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北京北路天祥国际建材城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博乐市天祥国际建材城9号楼8户,1号楼8户共16家商铺转供电收取电费时,未落实国家目录电价政策,自行规定收费标准1元/度进行收取,超过国家规定价格。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共计多收电费为2567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有违法所得25678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供稿:价监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10/1f23ad4427764aceb5ea1983f53909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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