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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4-11-23 09:01:26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小伟电动车修理部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案
2024年10月16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小伟电动车修理部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15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获取了小伟修理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拆改装的线索,随即联合旗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经查,该修理部向多名中学生提供拆改电动自行车服务,为使电动自行车速度变快、电池电量使用持久,对车辆上的控制器、车速表、电瓶、电机、大灯以及刹车片等配件均进行拆改装,使车速最高超过100公里/小时,涉案金额达到3万余元。该修理部擅自拆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犯罪,奈曼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恒劲电动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罚款人民币3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恒劲电动车修理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电动车尺寸限制及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顺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恒劲电动车修理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电动车整车标志、尺寸限制、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额尔格图环宇汽车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3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恒劲电动车修理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电动车整车高度、前后轮中心距离、鞍座高度、鞍座长度、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等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睿宇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没款人民币7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睿宇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查的产品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台铃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91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8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进4台TDT6134Z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宗申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3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人民币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19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鞍座与中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共购进3台TDT2256Z的电动自行车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正蓝旗上都镇千鹤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4日,正蓝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正蓝旗千鹤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车速限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正蓝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劲达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2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52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29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劲达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电动车尺寸限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锡林浩特市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8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604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29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小刀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电动车尺寸限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电动车可能存在多种安全隐患。例如,电池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电动车在充电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短路、自燃,甚至引发火灾和爆炸,严重威胁生命安全。此外,不合格的电动车在制动性能、车速限值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对骑行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车安全全链条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非法拆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411/t20241121_261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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