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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法院: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4-12-20 11:40:01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很多人都喜欢去拍艺术照,生日照、全家福、旅拍照……照相馆也会精选一些艺术照进行推广宣传。但,私人照片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被照相馆公开发布用作商业宣传,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小美就遇上这么件糟心事……

  小美在一家照相馆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拍摄前,照相馆询问小美是否同意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宣传,因拍摄照片主要是留作纪念,小美便拒绝了该提议。两个月后,小美发现照相馆相关工作人员的朋友圈出现了自己的艺术照,于是立即联系照相馆,要求删除相关照片,照相馆随之进行了删除。

  一年半后,小美经同事提醒,发现照相馆又将自己的照片以视频的方式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及视频号上,进行商业宣传。小美十分气愤,又联系照相馆进行删除,但照相馆在第二天才联系小美,称该行为是新员工所为,且没有道歉。小美气愤之余,将照相馆告上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艺术照底片,并在公开平台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照相馆未经小美同意,擅自将小美的艺术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宣传,该行为侵害了小美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照相馆及时删除了艺术底片,停止了侵权行为。

  为了避免让双方“对簿公堂”,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法官秉承“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照相馆赔偿小美精神抚慰金5000元,照相馆在公开平台上发布道歉信,并刊登相关赔礼道歉内容。(何云芳)

  法官说法

  肖像作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不可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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