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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耍赖皮 罔顾法律应谴责

发布时间:2021-03-18 15:28:19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省消协接到消费者赵女士夫妇的投诉称,因为需要购房,与科威国际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科威”)甘南路店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中约定如果消费者赵女士因政策性等原因无法将户口迁至兰州市,因而导致房屋购买失败,“科威”将同意无条件退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共计75000元整。“科威”向消费者提供了相关《保证书》。但是,当消费者确因政策性限购而无法购房,和“科威”协商退款却被拒。消费者多方求助无果,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省消协立即联系“科威”相关负责人,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一位自称是“科威”的负责人称,之所以无法为消费者做全额退款,基于三个原因,其一,消费者对这套房子的情况了如指掌,是因为听信其他中介公司的宣传后反悔,才故意编出这样的借口退款;其二,消费者给付的定金和房款,有很大一部分给了房东,只能退部分定金;第三,《保证书》属于业务员个人行为。消协指出,既然和消费者有约定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应该拿房主为理由拒绝退款。经过两次调解,由于 “科威”坚持只能退部分定金和房款,消费者不予认同,双方终止调解。其后,消费者诉至相关行政部门,该起投诉才得到解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消费者能否成功将户口迁移至兰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消费者的户口无法迁移至兰州市导致各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请求返还相应的金额合乎法理人情。依据《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对于经营者提出的《保证书》属于业务员个人行为明显是荒谬的借口。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经营者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诚信原则属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但经营者把诚信当做儿戏,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未承担,应当受到谴责。

    【案例警示】

    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有规模的房屋中介机构,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避免被不良中介忽悠和误导。在买房付定金之前,一定要了解房屋基本情况、房价、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建议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中介和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房屋交易,消费者不要为了促成交易,轻信中介提出的“变通”做法,默许违规伪造资料或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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