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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刹车突失灵 生产商消极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18 14:40:48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4日,消费者王女士到省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17年10月28日在网上“汉森节能”店购买了一台“兜纳K1”折叠电动车,(厂家名称:江苏极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8日,王女士在骑行中因刹车突然失灵,导致电动车直接冲向弯道边的水泥防护栏上,造成消费者身体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上嘴唇撞裂。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3万元,消费者要求被拒后,诉至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向省消协反映:收到该自行车后发现包装内既没有产品合格证,也没有销售发票,消费者当时与经销商“汉森节能”店联系询问,“汉森节能”称该产品绝无质量问题,合格证书和发票是因为疏忽漏装了。事故发生前,该电动车接二连三出现故障,曾经两次返厂维修。省消协与网购平台取得联系,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网购平台已于2018年6月21日将此款产品下架,向消费者赔偿3000元。但经销商、生产厂家相互推诿责任、拖延时间,导致消费者错失了搜集调取事故发生路段监控视频等证据的重要时机。省消协经过数次电话和经销商协商,经销商最终给予消费者赔偿2万元。但是该电动车的生产厂家,江苏极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赔偿2万还是1万之间反复徘徊后,拒绝赔偿。消费者于今年十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立案处理。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及 网购销售者“汉森节能”店铺已分别赔偿了消费者3000元和20000元的经济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已于2018年6月21日将此款产品下架。但电动车的生产者,江苏极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案情警示】
网购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它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许多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注意交易平台和店铺的信誉。收到货后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发生纠纷后,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购平台所售商品的生产商,也应当勇于承担和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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