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遭遇消费坑人事 法官析案来支招
发布时间:2021-03-18 15:19:35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花钱买药是假的、买来的饮品很劣质;网店买东西,“说好”的返现和赠品却不能如实兑现;办理了影楼会员卡交了预付款,遭遇停业服务中止……作为消费者,如果您遇到这些闹心事,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辽宁法官精心梳理了生活中常见的几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和您聊聊一些坑人的消费陷阱,教您如何依法维权。
售假售劣担责赔钱
被告人高某明知“骨痛宁胶囊”是假药,为了谋利,却还在自家商店里卖出100多瓶。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胶囊根本不含所标明的人参、血蝎、全蝎、白花蛇、曼陀罗、透骨草、土元等有效成分,会贻误诊治。
2019年9月,辽宁省建昌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法官提示,发现自己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追偿损失,助力严惩犯罪行为,积极捍卫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除了假药,伪劣商品也坑人。2018年10月,孙某某花3000元从辽宁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固体饮品,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的生产商却在工商登记档案里查询不到。孙某某认为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某合源生物公司便退还孙某某3000元货款,但拒绝孙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按照十倍价款赔偿孙某某3万元。法官分析指出,产品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标识,对案涉商品的来源形成特定的认识,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产品标识真实性。此案中,某合源生物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其主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注属于印刷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明力不足,故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向销售者申请赔偿。销售者负有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增加产品责任主体,从而有利于消费者请求权的实现,而非为免除销售者的责任。无论销售者能否指明生产者,均不能免除其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警惕网购优惠陷阱
网购,已成为当下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能高效便捷购物,有时还能享受各种优惠,但也不乏有陷阱。
2018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通过某公司官网网上商城的“0元购”活动消费6897元,并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上述商品,但活动方却以“兑换积分”等后续的“单方声明”将承诺的“返现”变相为只能在被告的官方商城中购买商品,无法作为现金使用。就此,王某某提起诉讼。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王某某购物款6897元,同时支付20691元赔偿金。
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某公司发布“0元购”广告后,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返现”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事后的“单方声明”,不是消费者为虚假销售买单的理由,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与王某某遭遇的不能返现不同,张某因没有收到商家承诺的中奖产品而向法院起诉。
2018年12月12日,鲍某在某宝上开设的服装店开展“礼遇双十二”活动,双十二当天订单支付金额最高者,送市场价格9599元手机一台。张某当日消费10531.97元,鲍某公布的获奖名单第一名订单金额却仅为200多元。经张某与鲍某确认,鲍某认可张某为中奖人,其对外公布名单有误,但张某一直未收到中奖产品。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与鲍某达成和解协议,鲍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元现金。
就此案,法官分析称,鲍某在其经营店铺首页以明显、醒目的方式发布有奖销售信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特定要约行为。在活动当日,其店铺购买货物的任何人,均与其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建立有奖销售法律关系,鲍某应依据其约定履行义务。法官提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销售者发布的销售信息,符合不特定要约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履行约定。
停业预付款咋处置
办理健身、美容、摄影等会员卡缴纳了预付款,却遭遇商家停业。鞍山市的消费者就遇到了这种倒霉事。500多名消费者在鞍山市某摄影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交付了预付款,但会所停业了,而且是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无故停业,导致消费者拍摄的照片没有取到。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摄影会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消费者照片、退还预付款及产生利息。法官介绍,消费者与某摄影会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摄影会所擅自停业,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属违约行为。如您遇到此种情况,有权追究商家服务中止行为。(来源:法制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15-529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