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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课遭拒?法官:“不予退款”格式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1-03-18 15:46:07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记者昨日从广东高院了解到,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常见于教育培训、美容、健身、家政等热门消费领域。
经办法官指出,消费者向经营者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这种消费模式风险极大,其中诱骗消费、霸王条款、终止消费退钱难、维权举证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导致交易显失公平。
近7万元课程请长假后要求退课遭拒
刘某替未成年女儿刘某苑与恒某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000元。协议约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上了318学时后,刘某苑因个人原因向恒某公司提出长期请假。
请假期间,刘某、刘某苑认为与恒某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该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是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68000元。
恒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刘某、刘某苑在请假期间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失诚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实施了欺诈,刘某、刘某苑因为自身原因可以要求解除协议,但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费用。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刘某苑承担违约费6800元,结合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恒某公司返还34170元。
法官提醒:“不予退款”格式条款无效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本案中,当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机构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但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15-525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