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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案例|客服回复咨询出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04-14 00:32:51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底,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蒙先生的投诉,称其在1月25日晚致电某通信运营商(下称“运营商”),咨询关于日租宽带业务办理问题。当时电话客服明确表示可以办理。第二天,在收到确认短信后,蒙先生前往营业厅办理该业务,但营业厅客服却告知消费者无法办理。随后,蒙先生投诉至省消委会,要求运营商履行当初承诺,为其办理日租宽带套餐。
【调解过程】
接诉后,省消委会马上联系运营商了解情况。经了解,运营商电话客服确实收到消费者来电咨询,并发短信告知消费者:“针对公寓房东、城中村、厂区等短租客户,在扫码实名认证后,即可充值上网,每天自动充值1元,可享宽带服务”。但消费者提供的地址能否报装,则需营业厅进一步核实及办理,且日租宽带业务属于运营商2020年推广的业务,今年暂未推广。对此,运营商就电话客服传递错误信息致歉,并表述补偿一定话费给消费者。起初,消费者并不接受运营商提出的方案,要求运营商赠送两年免费宽带。随后,经省消委会调解,消费者认识到运营商下发短信仅算是要约邀请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最终,消费者和运营商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致电运营商咨询日租宽带问题,运营商对此下发短信属比较明显的要约邀请行为。同时,短信内容提到消费者需亲临营业厅了解及办理。故短信仅为要约邀请,并未订立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运营商主动承认电话客服存在工作失误,致电表示撤回前期的要约邀请,并为电话客服的工作失误致歉、赠送一定金额话费。该行为体现了该企业勇于承认错误的一种态度,值得肯定。
【法律知识知多D】
消费者该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在实践中,要约和要约邀请较为相似,有时难以区分,但其实这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体现在:
(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
(2)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中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一旦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则不包括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邀请内容约束的意思,受要约邀请的人依要约邀请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仍然享有是否作出承诺的选择权。
(4)要约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无需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15-536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