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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擅用画作算“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1-04-22 22:48:2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条法律规定适用于网课吗?因为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被自考网课使用,某漫画家一纸诉状将网课APP的开发者告上了法庭。4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该网课APP的行为侵权。

  原告林女士(化名)是一名漫画家,她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APP的网络课程中使用了她创作的1幅美术作品,且未署名、未支付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2万元。

  被告则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记载,系学员报名了由其关联公司甲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的自学考试课程,该关联公司向学员提供网络培训服务。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被告第一时间通知该关联公司提出反驳或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被告认为自身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还认为,涉案图片使用在课堂教学中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吗?法院认为,“合理使用”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范围,二是符合特定使用条件,三是使用对权利人的影响有限。结合本案中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首先,购买网课的广大不特定学员均可以通过直播和重播方式获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围而言,已经超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范畴;网络课堂中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对象也超出了“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的范畴。其次,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对署名权仍予以保护,但涉案美术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未被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最后,涉案作品出现在网络课程中,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造成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比较大。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APP中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合计21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徐慧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4/t20210422_28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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