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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发布时间:2021-04-22 22:30:4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件回放

  田先生通过某运营平台发布顺风车出行信息,在行车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搭乘乘客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田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田先生申请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他诉至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要求对方赔付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田先生车辆用于顺风车行程,属于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应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田先生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除赔偿责任条款。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且改变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本案中,运营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为顺风车,田先生注册的也是顺风车,路线终点为他家附近,且田先生也未向搭乘乘客收取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可以认定田先生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根据规定,顺风车是司机与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乘客,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通过顺风车方式分享私家车的行为不会导致车辆的性质发生变化,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赔偿事故车辆的损失。

  如果车辆在运营平台注册为网约车,且载客频率明显超过日常生活使用频率,额外增加行驶中的危险程度,这种情况下车辆会被认定为营运车辆,此时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因此,司机在分享私家车时应注意在正规平台注册,同时考虑到分享行为是否会导致车辆性质发生改变,行驶中的危险程度是否明显增加等情况,以防发生事故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朱雅迪 曾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4/t20210422_28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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