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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的车被法官当街扣了

发布时间:2021-05-13 18:54:54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借别人的名花钱买车的“真实车主”掉进了坑里,而且这个坑,比想象的深。通州法院5月10日发布消息说,出借自己姓名的“名义车主”被法院执行判决,他名下的车子被法官扣押,实际受损失的却是花了真金白银的借名“真实车主”。法官提醒,作为案外人,“真实车主”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借名买车”对于借用人和出借人双方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未获得小客车购买指标的人不要因为一时的方便,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通州法院通报,谢某在一起官司中承担连带责任,被判赔偿还原告钱款。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谢某名下的京牌小汽车进行查封。但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谢某,电话均无人接听。

  近日,执行法官张涛突然接到了原告的电话:“我找到了谢某的车,就在路边呢,您快过来吧!”张涛马上赶到了现场。

  车子被法官暂时扣住了,又冒出来一个一脸迷茫的“车主”宋某。宋某说,车子是他买的,保险也是他上的,谢某借了他的钱无法偿还,两人于是签署了一个车牌抵债协议:“谢某借宋某7万元整,名下一个北京车牌无偿给宋某使用,谢某还清借款时,宋某将车牌归还给谢某。”之后,宋某购买了如今被扣押的涉案车辆。

  执行法官告知宋某,根据法律规定,涉案车辆登记在谢某名下,法院有权力进行查封扣押,宋某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执行法官表示,2011年开始,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指标摇号相关政策以来,北京小客车指标变得“一号难求”,由此而产生的“借名买车”纠纷也越来越多。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记者 安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5/t20210513_28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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