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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

发布时间:2021-05-31 18:42:30作者:佚名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决定。5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林青主持会议并讲话。

  就学习贯彻好相关法律,马林青提出三点意见: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要制度,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厘清工作职责,既要身体力行,带头反食品浪费,又要履职尽责,推动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市场监管部门重要的执法依据,此次修订的条款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我们要认真领会,把改革的红利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要基于三部法律的规定,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根据法定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建章立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类食品餐饮企业,单位、学校食堂等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细化反食品浪费的监管措施,为贯彻实施好反食品浪费法打好基础。

  三要狠抓贯彻落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狠抓三部法律的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修改内容要立行立改,释放改革红利;反食品浪费法需要在普法宣传的同时执法跟进。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活动,更加注重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执法温度和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内容解读

  概述

  反食品浪费法将食品浪费定义为“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行为。

  这部法律不分章节,共32条,明确了立法宗旨和反食品浪费的原则;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引导、企业自律、媒体监督的反食品浪费机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食品浪费的工作职责;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学校食堂、餐饮外卖平台、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各类主体以及公务用餐、食品生产加工、粮食加工储运等环节反食品浪费的行为规范、法定义务;规定了激励、约束措施和法律责任。

  立法宗旨和原则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旨在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政府责任和部门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餐饮消费环节是反食品浪费法的主要切入点,市场监管部门是重要的执法主体,其监管职责主要有六项:

  一是配合商务部门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二是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三是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

  四是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

  五是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受理投诉,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是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作了修改,缩小了食品经营许可的发证范围,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不再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低风险经营行为改许可为备案,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回应了基层监管人员的呼声,对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五个条款作了修改,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制度,删去了与此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这一修改既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也符合新媒体时代广告业态发展变化的实际。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删去“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删去“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


原文链接:http://scjg.henan.gov.cn/2021/05-28/2154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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